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土地类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22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部、省投资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新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示范项目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中,对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具有探索和典型作用的开发整理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根据各地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情况,按比例、按项目安排到市(州)、县(市、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国家和省投入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省本级集中的耕地开垦费以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地区分类原则。按南开发、北整理、西保护的区位布局进行项目安排。
(二)资金分块运行的原则。部、省新增费项目和省开垦费项目原则上分开运行,资金一般不交叉安排。?
(三)相对均衡原则。对同类型的项目,单位面积投入的资金基本相近,不形成大的差距。
(四)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对项目实施分级管理,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由省厅直接进行管理;一般项目由省厅委托承担项目的有关市(州)负责管理,省厅予以指导。?
(五)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项目资金依法必须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设计、设计和预算的审查、测量、勘察、土地权属调查费、项目招标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在开垦区内实施土地平整、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直接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工程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的奖金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工具、器具和其它消耗性物品等;
其它直接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和其它费用。?
间接费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含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施工单位组织和实施项目发生的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它费用等。? 
利润: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费用中的利润;
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费用中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工后,因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和决算的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评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以及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工程监理费和其它费用。?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结构为:前期工作费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7%进行核定;竣工验收费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进行核定;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分别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预算之和的2%、3%进行核定。?
第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分收入总预算和支出总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结合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情况进行编制,纳入省年度预算管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将部安排到我省的新增费、省本级的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均纳入收入预算,在安排支出预算时,三块资金统筹进行安排。?
第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实行不同的投资政策:
重点项目按省厅审定的预算,申请部投资或由省投资。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查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示范项目按省厅批准的预算,申请部投资或由省投资。预算标准视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参照相关行业的预算标准确定。?
一般项目按新增耕地和土地整理面积以及各地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情况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配套解决。?
第九条 对重点和示范项目实行初审、复审制度。
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申报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应于上一年度七月底前将项目概算及概算编制说明(含项目工作区基本条件、概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项目资金概算明细表、配套资金证明文件等其它必要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初审。?
经初审通过的项目和概算,由省厅下达设计任务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按设计任务通知书的要求组织进行详细的施工设计和预算编制,报省厅复审、认定、汇总。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和概算,省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或送省财政厅审查,经审查同意,属国家项目的,由国土资源部下达年度项目预算;属省级项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项目预算。?
对一般项目,省厅只审核项目开发整理的面积、项目所在市(州)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情况,经审查通过的,即下达项目和资金补助计划。?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申报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 省厅根据计划和项目预算以及工程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的拨款程序是: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再将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汇总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审计制度,项目竣工后,省国土资源厅将委托审计事务所对竣工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节余的资金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终止的,省厅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付渠道退回,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整理。?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