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土地类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4-27

一、总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土地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及受本局委托代行土地行政管理业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东县国土资源系统发生的土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二、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

第四条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土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过错责任的范围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业务工作的审批手续;
(二)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实施调查、测绘、确权登记发证;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处罚土地违法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显失公正;
(四)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或土地权属纠纷正在调处中,但为其办理用地或登记手续;
(五)参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弄虚作假活动,骗取用地批文、土地证书以及逃避各种税费;
(六)越权审核、审批或办理超出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四、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一)由于经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核人作出错误认定的,经办人为错案责任人;
(二)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四)负责审核、批准人员对发生的错案,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除追究经办人责任外,还要相应追究审核、批准人员责任;
(五)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错案主要负责人。

五、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第九条 对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绥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