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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23
 

    

日前,省政府转发了我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选址引导、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事项进行了一一明确。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法制定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审批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意见》要求,要引导农村宅基地科学选址,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适度集中建房,科学防范地质灾害。  

《意见》还对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原则上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禁止在审批过程中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意见》指出,要强化监管执法。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宅基地审批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县(市)、乡(镇)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并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统计备案制度。

(用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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