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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就不动产统一登记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14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就不动产统一登记答记者问

 

 

   今年920日,我县将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近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文华接受记者采访,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不动产登记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老百姓对不动产的概念还不清晰,那么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分散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林业部门的林地登记、农业部门的草原登记、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问:不动产登记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请介绍一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老百姓有哪些好处?

  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老百姓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益保护更加全面。以往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分属多个主管部门,各自颁发相关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等证书合为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每本证书都有一个不动产编号,它是这宗不动产在全国唯一的代码,相当于是一个人的身份证一样,通过这个不动产编号可以锁定出这宗不动产在全国的范围内的权利信息和自然状况信息,以减少甚至杜绝分散登记导致的各种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重登漏登等问题,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以定纷止争,更好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二是群众办证更加便利。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在一个不动产登记办证大厅一次性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颁发一本证书。三是办证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统一登记后,通过统筹和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老百姓和企业的办证成本。

   问: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是如何整合的?

   答:根据今年8月县政府印发的《绥宁县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实施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我县将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入县国土资源局,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年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时组建绥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

   问:实施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如何理顺登记与审批、监管的关系?

   答:《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登记类型以及从申请、受理、查验、调查、公告、登簿到颁证的完整的登记业务流程。不动产统一登记只整合登记职责,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文件,依法审核登记。

  如:在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预售商品房许可等行政职责仍然由相关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则依据申请人申请,查验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文件,以及当事人签订的不动产交易合同等权利来源资料,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颁证的完整流程办理登记。

  问:长期以来,我县土地、房屋、林权等各类登记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都难免有历史遗留下来的权属纠纷,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何处置不动产权属纠纷?

答: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文件要求,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以及不动产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国家和省将研究制定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的办法,在办法出台前,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先行制定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暂行办法。

问:请问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与过去房地产登记有何关系?原有的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房地产登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要求基本不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因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已有的“老证”,如果房子没有买卖、继承、赠予等权利的变动,就不用去换“新证”。

   问:请问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答:根据《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请问不动产登记是不是强制登记?

  答:《暂行条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取的是依申请登记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登记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和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做了规定。《暂行条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也容易发生权属纠纷。

   问:请问房屋交易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交易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等于房屋所有权(物权)变动,而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问:请问哪些不动产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请问不动产登记申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制作了各类登记业务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广大市民、单位届时可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服务大厅咨询了解。

   问:请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项不动产登记业务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法定程序办理。

   问:请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权利人,我们将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根据登记业务类型,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问:现在我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请介绍一下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从2016920日开始,我县将不再颁发旧版的《房地产权证》,改为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原县交通规费征稽所4号门面二楼。咨询电话:17373966919

   问:在今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下一步工作打算是什么?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新生事物,全国各地也正在逐步推进过程中,有许多工作还需要探索完善,工作中会存在一些不足,在此恳请广大市民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改进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水平。下一步,我局将边实施、边完善:一是细化优化服务环节,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共享服务;三是加强政策调研,促进我县不动产登记法制化建设;四是推动乡镇不动产统一登记筹备,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各乡镇。五是加快探索林地(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最后,热诚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咨询,同时也热诚欢迎全社会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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