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绥宁县规划局关于绥宁县林业局(庙湾、寨市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蓝线控制图,该项目位于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川石村(绥宁县民族小学旁),规划面积9217.9㎡。现拟征收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川石村集体土地9217.9㎡作为绥宁县林业局(庙湾、寨市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另需征收集体土地4403.3㎡作为道路规划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3621.2㎡(详见绥宁县林业局庙湾、寨市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地勘测定界图,具体情况可到绥宁县土地储备中心咨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绥宁县林业局(庙湾、寨市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根据绥宁县规划局关于绥宁县林业局(庙湾、寨市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蓝线控制图及绥宁县林业局庙湾、寨市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地勘测定界图,本项目共需征收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川石村集体土地面积13621.2㎡(20.432亩)。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湘政发[2009]43号、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新种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一律不给予补偿。
联系电话:0739-7617279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