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国土资罚字(2012)第266号
被处罚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法人代表:朱建国,系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
案 由:非法转让土地
经查实:2003年4月9日,经绥宁县人民政府在武阳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并形成绥府阅(2003)11号文件,划定武阳镇解放坪开发区和开发区边缘靠六王二组田埂边上(小地名叫桃子山)的土地作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安置职工的安置地。但被处罚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却于2011年10月11日将桃子山的安置地200.0㎡土地作价每平方米1566元分别转让给非本单位职工刘丙翠(黄土矿乡板栗村3组村民)、姚作荣、肖征(姚、肖2人同系武阳镇解放坪居委会居民),其中刘丙翠获得土地72.0㎡,姚作荣获得土地72.0㎡,肖征获得土地56.0㎡。被处罚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共收取土地转让费3132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2年8月9日给被处罚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下达了《绥宁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处罚通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有没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依法没收被处罚人绥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非法所得313200元,并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62640元,两项合计375840元,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人:绥宁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5080001700008937012。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