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国土资罚字(2012)第300号
被处罚人:肖明雄,男,苗族,初中文化,1970年3月4日出生,现住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2号,身份证号码:430527197003040032
案 由:非法占地(少批多占)
经查实:2011年6月17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对位于长铺乡大寨园艺场4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被处罚人肖明雄在竞拍中竟得了该宗土地,之后肖明雄到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和绥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由于该宗地后面的边坡坡度相对陡,土质疏松,该宗土地左后侧发生塌方,被处罚人肖明雄为了安全起见,对塌方处进行了场地清理和护坡保护处理,之后肖明雄便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清理出来场地的用地审批手续,但被处罚人肖明雄提出的申请没有获得审批。2012年3月8日,肖明雄开始在竞标获得的土地和塌方后清理出来的场地上动工修建祥和小区。经我局现场勘测,肖明雄在建一栋祥和小区的住宅楼已修好一层封顶,搭建砖木结构工棚一座,共占用土地总面积815.78平方米(1.22亩),其中已批准土地面积416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99.78平方米,其中小区住宅楼建筑非法占地258.96平方米、工棚建筑非法占地112.5平方米、围墙内空闲地28.32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面积371.46平方米,其中小区住宅楼建筑物面积258.96平方米、工棚建筑物面积112.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2年9月13日给被处罚人肖明雄下达了《绥宁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处罚通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肖明雄所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人肖明雄有没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肖明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小区住宅楼、工棚建筑物371.46平方米予以没收。
2、对当事人肖明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99.78平方米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11993元,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人:绥宁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5080001700008937012。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