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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国土资罚字(2012)第153号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23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国土资罚字(2012)第153

                                             

被处罚人:莫文和,男,58岁,汉族,高中文化,绥宁县李熙镇湾头村4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5402014534

被处罚人:许旭,男,汉族,32岁,高中文化,绥宁县李熙镇湾头村4组村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010135817

     由:破坏耕地

经查实:被处罚人莫文和、许旭未经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于20125月初开始动工,擅自在绥宁县李熙镇湾头村4组小地名叫泥江口的地方占用自己的责任田建房。经我局现场勘测,现已打好地梁,被处罚人莫文和、许旭破坏耕地(水田)面积405.45,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5.65,建筑物面积245.65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2619日给被处罚人莫文和、许旭下达了《绥宁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处罚通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莫文和、许旭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人莫文和、许旭没有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被处罚人莫文和、许旭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地梁)245.65㎡,并恢复非法占用耕地405.45的种植条件

2、对被处罚人莫文和、许旭破坏耕地(水田)面积405.45处以48/的罚款,罚款19462元,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人:绥宁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5080001700008937012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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