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罚字(2011)第016号
被处罚人:李德宗,男,46岁,苗族,高中文化,住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20号,身份证号码:432626196409010075
被处罚人:向前进,男,46岁,系绥宁县绥港人造板厂职工,身份证号码:43262619641124003x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2010年11月29日,被处罚人李德宗、向前进与关峡乡兰溪村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租赁兰溪村小地名叫石圳背的滩涂地修建建筑材料厂,租赁期限是201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26日,被处罚人李德宗、向前进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就开始动工修建。经我局现场勘测,被处罚人共非法占用滩涂地4081.5㎡,现已修建好一栋仓库和一栋工棚,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84.77㎡,建筑物面积384.77㎡,非建筑占地面积3696.73㎡。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3月9日给被处罚李德宗、向前进下达了《绥宁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处罚通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李德宗、向前进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人李德宗、向前进没有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被处罚人李德宗、向前进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仓库、工棚384.77㎡,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81.5㎡;
2、对被处罚人李德宗、向前进非法占用土地4081.5㎡处以10元/㎡的罚款,合计40815元,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人:绥宁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5080001700008937012。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