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罚字(2011)第20号
被处罚人:黄元锋,男,26岁,苗族,初中文化,绥宁县武阳镇雀林村四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05274215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办厂
经查实:2009年下半年,被处罚人黄元锋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武阳镇肖家村小地名叫朱家畔处的水田,用于修建同胜家具厂。2010年4月,被处罚人黄元锋为扩大生产规模,擅自占用武阳肖家村曹宝生的责任田扩建厂的场地。经本局现场勘测,被处罚人黄元锋共非法占用耕地1034.2㎡,其中建筑占地663.9㎡,非建筑占地370.3㎡,建筑面积663.9㎡。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0年6月30日给被处罚人黄元锋下达了《绥宁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处罚通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黄元锋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人黄元锋没有向我局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被处罚人黄元锋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63.9㎡,恢复非法占用耕地1034.2㎡的种植条件。
2、对被处罚人黄元锋非法占用耕地1034.2㎡,处以24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822元,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人:绥宁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5080001700008937012。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