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罚字(2011)第23号
被处罚人:沈召平,男,46岁,苗族,初中文化,绥宁县河口乡河口村2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6503277816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办养猪场
经查实:2009年10月被处罚人沈召平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河口村2组小地名叫吊心塘的空闲地办养猪场,现已建成并已投产。经本局现场勘测被处罚人沈召平共非法占用土地1085.0㎡,其中猪棚、宿舍等建筑占地669.3㎡,建筑面积669.3㎡,非建筑面积415.7㎡。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4月13日给被处罚人沈召平下达了《绥宁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处罚通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沈召平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人沈召平没有向我局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被处罚人沈召平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69.3㎡,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85.0㎡。
2、对被处罚人沈召平非法占用土地1085.0㎡,处以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275元,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人:绥宁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5080001700008937012。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