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罚字(2011)第21号
被处罚人:付菊英,女,45岁,苗族,初中文化,绥宁县武阳镇新街,身份证号码:430527196601234246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办厂
经查实:2009年10月,被处罚人付菊英的丈夫黄始英开始租用武阳镇肖家村小学及村大礼堂场地用于修建英敏板业加工工厂,被处罚人未经办理用地手续,在租赁的场地上搭建了工棚,黄始英于2010去世。经本局现场勘测,被处罚人付菊英共非法占用土地1183.0㎡,其中搭建的工棚占地面积1014.0㎡,建筑面积1014.0㎡,堆料场占地169.0㎡,。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4月11日对被处罚人付菊英下达了《绥宁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处罚通知书》,并告知了被处罚人付菊英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处罚人付菊英没有向我局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被处罚人付菊英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工棚1014.0㎡,恢复土地原状。
2、对被处罚人付菊英非法占用土地1183.0㎡,处以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660.0元,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人:绥宁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5080001700008937012。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