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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22

国测财发〔20117    2011616

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我局制定了《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的管理,确保生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所属测绘生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生产经费支出,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生产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生产人员经费、材料费、运输费和其他直接费等。

第四条  测绘生产经费不得采用包干方式,人员经费可采用以工日核算为基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测绘生产单位财务、生产、人事管理部门和生产作业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费支出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生产经费支出预算;

2、审核生产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支付生产经费;

3、及时进行生产经费支出核算和编报生产经费支出决算;

4、生产备用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5、生产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生产工日计划和下达生产任务通知书;

2、审核生产作业部门用款申请;

3、统计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

第九条  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汇总、编制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2、审核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编制人员经费支出发放表;

3、检查生产作业部门人员经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  生产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用款计划;

2、编报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

3、负责生产经费支出的报账,并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测绘生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部门设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在部门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生产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测绘生产单位依据生产计划,测算生产工日计划和计划工日值,编制生产经费支出预算。

计划工日值应以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单位当前生产工艺水平等实际情况测算,并以文件的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应依据工日计划、工日值、国家工资标准和津补贴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材料费、运输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生产经费支出细化预算,应按照下达的生产经费预算额度和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费支出与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须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生产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人员经费支出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核算生产人员完成的工日数,按计划工日值进行结算。

人员经费发放表应依据生产人员考勤表、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等编制,按规定全额转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七条  材料费应按照生产经费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大宗材料应统一采购、配发,严格出入库手续,生产作业部门不得擅自扩大采购范围或违规采购。

第十八条  运输费应按照生产经费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实施过程中临时租用的交通工具,应签订租用合同。

第十九条  委托业务支出应依据签订的合同支付。委托业务在事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达到政府采购额度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可预测或突发事件的支出应由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外业生产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生产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生产经费支出结算。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建立测绘生产经费支出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生产经费支出违规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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