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和征地红线图
1、公告内容
(1)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收土地裣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发布机关
县人民政府
3、发布程序
(1)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公告由储备中心拟定报县国土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盖章后送达给被征地单位,并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
(3)送达必须签署送达回证,被征地单位拒绝签收的,必须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场证明;
(4)公告发布张贴处有实物照片。
二、召开被征地单位所有权人、相关权利人动员大会(通知)
1、组织实施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2、参加单位
项目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
3、程序与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就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意义等方面做好动员解释工作,指挥部就项目的实施作出说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就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政策,尤其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情况做好政策宣讲。
证据保存:会议记录与影像资料
三、权属界址认定与补偿登记
1、权属界址认定
(1)组织实施
县土地储备中心
(2)参加单位
被征地单位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代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项目指挥部相关人员、公证处有关人员、测量机构人员、评估机构人员。
(3)程序
1以公布的征地红线图做为踏界依据,测量人员按照征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确认、放线、打桩,图上修正标注。
2经现场测量,放线打桩,确认后的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单位必须加盖公章,现场人员必须签字,尤其土地所有权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
3经确认的机场界址,组织有关人员挖壕沟予以固定边界。
4测量机构对盖章的征地红线图,计算出土地总面积,由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单位签署权属界址和面积确认书。
2、补偿登记
(1)组织实施
县土地储备中心
(2)参加单位
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青苗、房屋所有权人、所在地乡(镇)工作人员,指挥部成员,公证人员。
(3)程序
1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土地现状,分村、分组、分户进行实地丈量,分别做好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青苗、房屋装饰等实物登记、房屋登记还要绘制宗地图纸。
2实物登记完毕的,权利人和在场人必须签字确认并将登记情况公示。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
1、方案内容
1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发布期限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的45日内
3、发布机关
县国土资源局
4、发布地点
被征地成在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村委会
5、发布方式
文书送达、签署送达回证、照相保存
6、实施单位与人员
土地储备中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
五、听证程序
1、听证内容
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发布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从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地单位未提请听证的,以通知的形式,再次告知被征地单位听证的权利,通知规定期限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2、听证通知机关
县国土资源局
3、受理听证
被征地单位提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受理。并组织土地储备中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及组、村民代表参加、项目指挥部的相关成员、县法制办应参加。听证会后要保存与会人员签名听证笔录与影像资料。
4、听证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笔录与权利人的意见召开专题研究会、决定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专题研究会要保存与会签名的会议记录与影像资料。专题研究会参加人员应是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所在地乡(镇)负责人、分管县领导参加,根据会议结果,决定修改或维持原补偿安置方案。
六、听证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1、县土地储备中心将听证会上的笔录和专题会上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是否维持或变更原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公告经批准后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1)方案实施机关与批准机关
实施机关:县国土资源局
批准机关:县人民政府
(2)方案的发布程序与原初步方案发布程序相一致。
七、公告补偿明细表
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补偿登记情况制作征收土地面积、类别及金额汇总表和分村、分组、分户明细表。然后由被征地单位、指挥部、所在地乡(镇)、国土局审核、确认、盖章。
八、签署征地协议
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单位签署征地协议,约定补偿费用安置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和履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