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股
二、责任人
责任人为局分管负责人、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土地登记规则》
8、《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9、《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3、其他法律法规
四、核准范围
在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五、办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城乡规划。
六、申报材料
1、申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4、委托土地登记的,应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为划拨或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征收协议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出让合同,出让批准文件、出让金票据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地籍调查表、宗地平面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属城镇规划区的提交规划用地许可证;
9、属赠与、转让房地产的,提交转让审批单,出让合同及转让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明、购买合同,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属继承房产的还须提交身份关系证明书、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共有地产的须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或分房协议;
10、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一)受理
局政务服务大厅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地籍管理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提交申办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1、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或会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
2、对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的,向局领导提交《绥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呈报表》,申请延期提出审查意见。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局分管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