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以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1、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地上物有争议的;
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封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力的;
5、违反国土资源规定的“五不登记”(即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的;
6、依法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租赁登记手续: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力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6条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
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土地权力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