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
公 告
〔2016〕5号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绥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实行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实行统一办理。
三、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绥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长铺镇人民路15号(原县交通规费征稽所4号门面二楼),联系电话:0739-7612892 7612882。
五、2016年9月5日至 9月19日,县国土资源、房产、林业等部门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特此公告。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