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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实施的十条意见
作者: 来源: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26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实施的十条意见

 

进一步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按时供地。用地报批由县国土局负主责,一个月内报省厅进窗口。征地协议签订由所在地乡镇和县国土局共同负责,乡镇政府为主责单位,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一个月内完成。县城内征收征用腾空土地由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及乡镇、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县城外由乡镇负责,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在征收征用过程中,行政裁决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全程介入,对被征收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得到公正合理补偿仍不配合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决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将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逾期一个月未完成任务的,将启动问责调查,被问责的干部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该单位在优化环境测评中扣1分,风险抵押金不退,逾期三个月未完成的,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一律追究党政纪责任,并采取组织措施。相关单位不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工作造成延误的,同等追究。

 二、确保及时审批。重点项目在县内各部门的审批手续可以委托政务中心代办,县优化办跟踪监督。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优化办,与审批各阶段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实行集中“一口清”告知、集中现场踏勘、集中会审资料、集中核算收费,统一发放审批文件,酌情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时间、人员由政务中心和优化办定,争议问题由政务中心请示县政府相关分管负责人后决定,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和落实。

拒不按政务中心和优化办的指定派出有相应职权的合适人员参加“四集中”活动的,由优化办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通报批评。没有在政务中心和优化办指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审批文件的,由优化办给予通报批评,优化环境测评扣2分,两次通报批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就地免职。拒不服从政务中心和优化办协调意见造成工作延误的,一律进行问责调查,政务中心和优化办违法行政的同等追究。

三、确保环境优化。项目指挥部(业主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是确保建设秩序的直接责任人,要确保有理不阻工,无理不取闹。任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影响重大项目施工建设。广大村(居)民对重大项目建设有意见和诉求的,应当首先找项目业主单位或指挥部和当地乡镇政府,首问单位应立即接待,在当天内调查了解基本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3天内上门现场处理,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处理,发现阻工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一天内复工,所出现的问题必须在5天内解决。

对群众投诉或提出不同意见不受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受理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超过规定时间复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超过3天的,启动问责调查,超过十天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

四、确保服务到位。对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监察局负责各执法单位对重点项目执法的监督检查。除涉及安全问题和公安部门查办案件外,未经监察局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对重点项目首先进行罚款执法。项目单位急办事项或非工作时间申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必须办理,需上报市直、省直部门的,如项目单位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陪同办理,不得以缴费为由推辞,也可由单位先行垫资办理,再与项目单位结算。对项目单位需县内相关部门办理的各种合法事项,都要千方百计协助、指导办好。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不落实县优化办协调意见的,第一次诫勉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项目单位索拿卡要或借机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一律先停职后调查,从严追究。

五、确保规范操作。项目指挥部(业主单位)要严格遵循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质量、安全、财务管理等各项内控机制,严格遵守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工程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出现,加强档案管理和移交。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比较不同方案,严禁个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重大问题要提交县政府研究。

六、实行书面交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年确定的重大项目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项目指挥长进行书面交办;分管领导和项目指挥长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报请县委书记、县长向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办;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单位再书面分解下达到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县级领导书面交办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督查室,作为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和机关单位交办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组织部,纳入每周例会必讲内容,作为干部履职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实行阶段性任务时限节点控制。项目指挥部或业主单位对照目标任务倒算确定与之相关的各部门、各阶段工作的最后完成时间,经分管县委常委或副县长同意后对外公布,并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进行督查考评。

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责任单位应向指挥部、县级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并报督查室,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重新确定时间,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延时的,追究党政纪责任,仍不能完成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八、实行指挥部(业主单位)工作经费包干。重大项目一般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一般不再成立指挥部。指挥部(业主单位工作人员)津补贴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完成总时限、人数、标准一次确定,不再追拨。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项目验收并经审计后一次拨付到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的,按工程进度比例拨付。

九、实行风险抵押。每个重大工程正、副指挥长或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0元。每半年评估一次,完成任务的,奖励5000元,没有完成任务的,扣风险抵押金5000元,半年没有完成任务但全年完成的,已经抵扣的部分予以退还。

十、实行重大项目定期调度。继续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每月调度不少于一次;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调度不少于一次;县委、县政府每半年讲评一次。重点项目和困难较多、进度较慢的项目随时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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